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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3 13:02    点击次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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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公安部11月26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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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杨青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统筹、协调、依法、规范思路,持续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统筹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切实保护好群众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等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在发布会上介绍,《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依据原则。《惩戒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二是确定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三是细化惩戒措施。《惩戒办法》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四是采取分级惩戒。《惩戒办法》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五是规范惩戒程序。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六是设置申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

  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

  杨青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惩戒办法》中与金融相关的惩戒措施提问时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单位、个人实施金融相关惩戒是联合惩戒的重要措施之一。

  《惩戒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实施以下措施: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二是停止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还将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此同时,为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惩戒办法》在对被惩戒对象实施惩戒的同时,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在惩戒期间允许被惩戒对象既有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支出正常办理,允许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有限功能的银行账户,避免惩戒措施对当事人过度影响,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基本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有效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共同构建‘识诈反诈’社会大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杨青说。

  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责任主体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形成强大舆论震慑。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公安部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同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过惩相当”的原则,将采取必要举措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一是依法严格限定惩戒范围。在确定惩戒范围时股票配资公司平台,严格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依法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在惩戒期内,会为被惩戒对象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同时,这个非涉案电话卡可以绑定被惩戒对象名下互联网账号。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知情权,配合公安机关在惩戒通知书中向被惩戒对象明确告知相关权利和沟通渠道。三是建立高效、畅通的申诉救济机制。